怎样申请删除裁判文书的记录证据呢法律条款有哪些

怎样申请删除裁判文书的记录证据呢法律条款有哪些

  1. 公司要开除我的样申领导人事主管,现公司要求我把他的请删指纹记录删掉,我应该怎么办?
  2. 裁判文书和诉讼文书,除裁有何不同?民事调解书算哪个?
  3. 转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文判决书是否侵权?

公司要开除我的领导人事主管,现公司要求我把他的记录指纹记录删掉,我应该怎么办?

我上班时候一天打四遍指纹,证据我都是呢法每次按指纹的时候都用手机录像录下来,一天四次。律条指纹机上显示时间,样申日期,请删姓名。除裁

每累积够一个月就从手机内导入到电脑中保存。判文有争议的记录时候就拿出来做证据。

已经坚持了快两年,证据成功避免了几次罚款。呢法

因为签合同时有一条:不论任何个人原因,只要考勤上没记录,就罚款,(公出除外),第一次20元,第二次40元,第三次60元。

而这个考勤机有一定的机率漏记录存不上,每个月总是有人被罚款。

首先我劝你也离职吧,这家公司没好人了。

公司内斗,没有前途。

那你当枪使,

最后你的结局也差不多和你现在领导一样。

职场要想发展还是要走正道,

跟着好公司跟着好领导。

选择很重要。

要早做打算,

你自己的位置想清楚以后,

(位置划重点)你自己就知道怎么做了。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我虽然不明白人事这方面的工作,但有句老话你参考,官凭文书私凭印。无论做什么都应该留一手证据,你应该备份一份原始资料再删除,删除前必须让指使你的领导签字做为以防不测的证据 !

很明显了,公司使用的是一箭双雕的策略,逼你站队,借你的手,打击你的主管领导,让你在职场生涯中,进行一次最艰难选择:一,落井下石。二,保持中立。三,实事求是,干!

怎样申请删除裁判文书的记录证据呢法律条款有哪些

一:落井下石

这个选择让你上司很快的离开了,公司的目的也顺利完成,你作为有功之臣,原来的岗位保住了,也许公司为了奖励你,而让你接替原上司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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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持中立

这个中间派真的不好做,因为双方角斗的时候,谁都用不上你,当胜负结果出来的时候,也就是你辞职走人的时候,应验了一句话:中间派死得快。

三:实事求事,干!

平时工作留一个心眼,谁指挥你干违背良心的事,记得录音录像,保留证据,关系没有紧张之前,偷偷录,真的到了一拍两散了,直接拿起手机对着录,这样干需要有强大的内心,这样卑鄙的公司最怕的也是这样的善良、勇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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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评论区留言选择一?二?三?

难道还有更好的选择四吗?谢谢大家!

实际上公司想让你删除某个员工的考勤指纹记录。显然是不想留下这个员工的考勤记录,使被开除人,在与公司有劳动合同纠纷时,缺少一个有价值的证据链。被开除人,缺少了其中一个在公司工作的时间及确认是公司员工的有效证明。

另外,你的表述有问题。用开除这个词,尚待商榷。开除员工,是指员工有违法乱纪行为,有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行为。开除员工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劳动合同法,合理处理解聘后,经济补偿事宜。

再说,被开除或者被解聘的员工是人事主管,他更懂得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说明一下,你按领导意图,在没有解决员工离职相关事宜期间,你删除被开除人的考勤指纹是违法行为,是销毁考勤记录证据。

所以,你不能去做删除被开除或者被解聘员工的考勤指纹。

裁判文书和诉讼文书,有何不同?民事调解书算哪个?

裁判文书是由法院依据庭审原、被告、第三人庭审时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证据质证和证人、证词,依据法律做出的判决,而制作的判决书,为裁判文书。

诉讼文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主张而书写的诉状、保全申请等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调解书属于裁判文书。

转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是否侵权?

不侵权!理由如下:国家实体利益的分配制度是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不去参与就没有权利及不当的参与给对方造成损害就须对此担责。而所谓参与的当与不当实质指的就是程序权利的规定。且裁判文书是以国家的名誉作出的。故对任何个人而言,根本就存在侵权的条件!相反,假若不服的人把裁判文书公布于众并附上不服的真象,例如立案案由与裁判案由违背同一律的要求、认定事实与庭审证据不符合矛盾律的要求、说理的适法与认定事实不能与排中律要求相一致的、论证证据与充足理由律相背的,等其中只要有一种情况存在则其一定是个错案!故只有将其公开才能既有利于司法反腐又有利于维护个人的正当权利,从而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得到实现。因此说不侵权!

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因为裁判文书中是有相关的个人信息的。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初始收集阶段,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已对个人信息利益保护作出考量,同时向公众告知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涉诉过程中应知晓裁判文书公开事宜,及其相关诉讼行为引发的后果。而当事人的姓名和案涉行为事实,作为判决文书的核心内容,其公开属于实现公众司法监督之必要,故在此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符合必要性要求。

使用的裁判文书信息,来源于权威司法机构的公开,而并非个人的授权。由于裁判文书承载个人信息,在同一信息载体上出现了利益主体的竞合,在再度利用裁判文书等司法数据时,不可避免地会再现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如果经司法公开的数据,社会其他主体不得再度转载、利用,一方面将损害司法公开制度,损害公众因该制度所受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将使得上述数据被司法机关独家垄断,与司法数据公有、共享的理念不符,故其他数据利用主体可对司法公开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再度利用。

对于裁判文书的公开和再利用,必须要在保护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前提下,有效协调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促进司法公开、促进数据流通和使用等多重目的,作出具有一定开放性、合乎人格利益保护趋势和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在本案中,涉案裁判文书公开及再度利用的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衡量,符合上述目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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