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删除找谁解除执行呢怎么查到记录呢

被执行人删除找谁解除执行呢怎么查到记录呢

  1. 法院已经解除了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征信还会有记录吗?

法院已经解除了失信被执行人,行人行银行征信还会有记录吗?

首先,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与征信记录是找解两个不同体系管辖的事项,失信被执行人属于法院司法体系的除执查管辖,征信记录属于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的记录管辖。其次,被执征信记录应当保存5年是行人行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并不是删除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后5年。司法体系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找解不负责征信记录。除执查已经履行完毕司法文书规定义务的记录被执行人应当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被执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人行,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删除”征信体系负责征信信息的保存。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此条即是规定的征信记录的保存期限问题,与是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关。但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法院已经结案已经把失信人解除了,但是不是立刻解除的,而是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的。

根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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